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鄂托克旗XX(以下简称东辰XX)、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上诉称其虽未与东辰XX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其与东辰XX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已按东辰XX的要求完成了土方剥离工程,东辰XX应当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东辰XX认可王X作为承包方的工作人员曾在涉案工地上为其施工,但其认为其把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温州XX公司,王XX作为东辰XX的出纳称涉案工程款已全部向温州XX公司的项目经理李XX付清。关于本案王X与东辰XX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应当追加温州XX公司和李XX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才能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2元,退还上诉人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