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富正XX因与上诉人巴彦淖尔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富正XX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富正XX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该撤诉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富正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富正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富正XX交纳的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富正XX负担;巴彦淖尔市XX公司交纳的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巴彦淖尔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