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孟XX、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
陈俊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