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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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党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俊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孟XX、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
内蒙古资深律师陈俊兰,执业十年以上。擅长业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8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