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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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借贷纠纷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397人看过 举报

2025-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诉:原告张持被告孙出具的《欠条》,主张孙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反诉:孙某主张张某返还其在同居期间及共同经营中支出的多笔款项,合计约77.8万余元。

核心争议:

《欠条》是否真实有效;

双方之间的多笔资金往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支出、共同经营等非借贷性质的资金流转。

二、法院裁判要点分析

1.关于本诉部分:支持原告主张

法院认定《欠条》真实有效,孙某未能举证证明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此部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即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具有初步证明借贷合意的效力。

点评:在有书面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倾向于持据人,除非对方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

2.关于反诉部分:全部驳回

法院认为孙某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张某抗辩称款项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及经营投入,法院认为更符合一般逻辑,故不予支持反诉请求。

点评:

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精神: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被告抗辩并举证后,原告仍须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在亲密关系或共同经营背景下,资金往来频繁且性质复杂,法院倾向于要求更强的事实与证据支持借贷主张。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评析

?优点

证据认定严谨:严格区分欠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突出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中的核心地位。

逻辑清晰:对同居、共同经营等特殊关系中的资金往来性质作出符合常理的推定。

程序规范: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裁判条文引用准确。

??值得注意之处

反诉部分证据不足是导致败诉的主因。若孙某能提供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材料,结果或有不同。

法院对共同生活支出借贷的界限划分较为严格,提示当事人在亲密关系中应注意明确资金性质,避免日后纠纷。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与建议

对出借人(张某类):

重视书面凭证:如欠条、借条等,是主张权利最直接的证据。

明确资金性质:在转账时备注借款,避免与赠与、共同开支混淆。

对借款人(孙某类):

保留反驳证据:如能证明欠条系受胁迫、欺诈所立,应及时主张撤销。

资金往来应有明确意思表示:若为借款,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据;若为共同投资,应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五、结语

本判决在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上较为严谨,体现了法院在审理亲密关系间借贷纠纷时的审慎态度:既要保护合法债权,也要防止将非借贷性质的资金往来随意认定为借贷。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明确资金性质,以避免法律风险。


邱赞华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十余年,深耕南山,南山司法局援助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440320********55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