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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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细:

深圳市某街道将某某工程发包给湛江市某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湛江市某某公司以及湛江市某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深圳市某某公司施工,后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

2、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其与被告湛江市某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沥青路面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属于不能分包的工程,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湛江市某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深圳市某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深圳市某街道办只在拖欠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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