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原告深圳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张尚玉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张某于2021年2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24年4月8日,张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保,通过企业微信向法定代表人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协商补偿事宜。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张某继续上班,2024年5月7日公司将张某移除企业微信禁止张某打卡考勤,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后张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主张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提起反申请人。后裁决仅支持了补偿金。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系“自动离职”或“旷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并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失职造成的租金损失及押金未收回损失。本律师受张某的委托代理一审。
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未取得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书,也未收集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证据,导致最后只支持了补偿金。
建议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苗头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才能争取到更大的权益。
邱赞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