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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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527人看过 举报

2025-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孟某201512月入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担任高级经理。202398日,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其存在多次不规范打卡及旷工行为。

申请人认为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支付20231月至9月工资差额104,599.2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418.4元;

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争议焦点

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效执行考勤制度,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解除依据是否充分;

年终绩效工资是否应支付:年终奖是否已达成支付条件;

母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代理策略与庭审主张

本律师围绕以下核心点展开代理工作:

1.否定解除合法性

指出申请人岗位以外勤为主,公司长期未严格执行考勤管理;

强调公司在长达8个月内未对所谓旷工行为进行任何警告或处分;

主张公司解除行为程序违法,属于突击解雇,意图规避经济补偿。

2.反驳规章制度效力

指出公司未能证明已将相关考勤、奖惩制度有效送达申请人;

主张即便制度存在,公司也未实际执行,解除依据不成立。

3.明确赔偿金计算基准

依据《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确认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213.66/月;

结合工龄8年,依法主张双倍赔偿金。

4.律师费主张依法有据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仲裁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主张,认定:

解除行为违法,支持赔偿金515,418.4元;

支持律师费5,000元;

驳回工资差额请求(因年终绩效未达支付条件);

驳回对母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五、案件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实际执行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

长期默许某种行为后突然以此为由解雇,构成违法解除;

外勤岗位考勤管理应具有合理性与灵活性;

律师费转付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切实保障劳动者维权成本。

本案展现了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细节、有效驳斥单位抗辩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岗位员工在遭遇制度陷阱式解雇时提供了有利的裁判参考。




邱赞华律师|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如有类似劳动争议或用工合规问题,欢迎垂询交流。


邱赞华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十余年,深耕南山,南山司法局援助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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