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2日 7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跳车行为系紧急避险过当,经查,事发时,被告人任某某作为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正在运行过程中,系在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故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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