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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在济南未同意接续劳动关系至济南轻骑摩托车有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16时18分 | 已阅读: 597 | 举报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在济南未同意接续劳动关系至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职工之间的纠纷司法程序梳理与反思。。第一阶段,就单位拖欠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主要集中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劳动者与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司法纠纷,最终单位开始为职工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在此期间司法裁判观点尚未出现分歧;第二阶段,劳动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2015年至2017...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在济南未同意接续劳动关系至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职工之间的纠纷司法程序梳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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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就单位拖欠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主要集中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劳动者与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司法纠纷,最终单位开始为职工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在此期间司法裁判观点尚未出现分歧;
第二阶段,劳动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单位单方不再为职工提供工作岗位,除非将劳动关系接续至轻骑有限,否则不允许进入工作地点。2015年8月登报明确要求职工将劳动关系接续至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2015年底至2016年分批次登报解除与未接续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经仲裁、一审、二审,自仲裁至二审期间,行政司法裁判观点一致,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不合法,撤销单位单方解除决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第三阶段,工资、生活费、福利待遇问题主要集中在2017年至今。
1、取暖费(又称取暖补贴或房暖补贴)问题,劳动仲裁和法院观点一致,单位应依法向在济南的劳动者每年支付取暖费,因单位不认可,每年劳动者均与单位通过仲裁、一、二审判决方式主张权利,目前单位基本认可每年1100元的取暖费(房暖补贴或取暖补贴)(这里也有对方律师给单位普法明理的贡献),但仍有部分职工需要靠申请仲裁和诉讼程序要回上述费用;
2、工资差额(工资收入损失),目前争议点比较大,前期代理工资差额得到二审法院和省高院支持,但中院突然变更裁判观点,不再支持工资差额,造成一审和二审法院同样的合议庭和法官短期内出具明显相反的裁判结果,现中院的多份不支持的判决又被省高院撤销指令再审,明确类案裁判观点要统一;市劳动仲裁部门在2021年7月中旬之前是明确不支持,后续可能有变化。因裁判观点的变化,如多米诺效应一般,造成劳动者权利主张和基层法院判决“跟风”,出现大量工资差额打到了二审再重新走遍生活费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法律援助资源。后期再审结果可能还会引起不小人员的诉求变更,但相信最终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规范仲裁和诉讼行为;
3、生活费差额。2021年7月中旬前,市劳动仲裁委与法院观点明显不一致,出现长期仲裁请求被驳回和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习惯”现象。目前对于生活费差额问题,仲裁委和法院观点已经一致,仍需改变的是用人单位观点。
4、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该问题因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相信后期劳动者最终会有一能够接受的结果。
长期大量接触湖南天雁职工援助案件,估计单位在仲裁、诉讼方面的成本可能接近覆盖职工诉求数额,希望尽己之力为股权置换后遗留在济南的劳动者争取更多利益;希望司法裁判观点尽快统一、透明;希望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的国有企业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稳妥安置青春已逝、爱岗敬业的劳动者。
虽占用大量时间奉献给了援助事业和可爱的劳动者,能为职工争取利益亦无悔。临时有感,表述内容有不当之处,烦请告知。
王胜军律师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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