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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复议诉讼领域专业会议纪要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12时03分 | 已阅读: 1323 | 举报

复议诉讼领域一、【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


复议诉讼领域

 

一、【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理由】行政诉讼法以及《行诉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复议受理条件基本一致。例如当事人与原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申请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等。以利害关系为例,复议机关如果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判断有误,进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因与原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一并驳回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而不宜对复议决定进行实体审查。在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对全案裁定驳回起诉。此外,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行政诉讼起诉制度的严肃性考虑,亦不应当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重新获得已经丧失的诉权。


 

二、【提请讨论议题】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结论】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同时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根据该规定及释义精神,对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并无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路径。当事人应当申请上级机关责令履行或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