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存在部分职工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不在岗(不在职)的情况,对于如何处理这部分职工的待遇,每个企业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但作为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做法不合法,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解答以上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不在岗(不在职)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是双方协商一致结果还是单方原因造成?双方是否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结合办案实践,我认为如果因为单位生产效益或者减员造成的长期待岗,特定时期办理下岗证职工,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单位就无需再承担另行支付费用的责任;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停业,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支付生活费;如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撤销)或者单位拒不提供工作岗位造成劳动无收入来源,则应该支付工资损失。每个案件都需要按照实际在案证据分析认定。因此也建议用人单位对于无工作岗位的职工,尽早出台相关合法处理意见,防止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
王胜军律师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