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诉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体现了一定的法治进步,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加突出法院司法的中立地位,将修改之前“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变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让法院在维护大局时,更要保障社会公正;
2、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不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抽象行政行为等;
3、立案制度变成登记制,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该予以受理;
4、受案范围列举的更加详细,将以前的部分先复议后诉讼行为列入受案范围;
5、中院立案范围更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最低审理级别在中级人民法院;
6、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7、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下放,避免变相将案件终结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发生;
8、更加明确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9、迫使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都是被告。
以上简单的内容仅是笔者漏见,同时还确立了很多新的制度,相信以后行政行为会更加合法化,群众的法制意识会大大增强,感谢以前为维权付出努力和牺牲的勇士,使他们促使法治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