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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9分 | 已阅读: 2431 | 举报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日前,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报销等作出规定。一、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二、住宿...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日前,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报销等作出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管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管理。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四、市内交通费管理。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五、差旅费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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