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问国有土地上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笔者虽资历不深,愿谈下自己的看法。
随着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和补偿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强制拆迁的历史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司法强制,从程序上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补偿双方为政府和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直接涉及房屋承租人;在一定程度上主体更明确,操作理论上简单化。
在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成为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租赁合同约定过于简单甚至没有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承租人(大部分为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导致损失较大(数额又难以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投入了巨额装修费用、出租人只管自己的利益不配合承租人维权等等。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承租人维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事前未雨绸缪,防止事后纠纷的产生;
在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时,委托专业律师(或者自己的法律顾问)对合同严格审查,审查的目的就是查缺补漏,争取利益的同时避免损失的发生。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节省较少的律师费同,确埋藏了较大的纠纷隐患。
二、在政府开始进行征收时,关注所在地区发生的有关征收的相关情况,可以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积极参加因征收召开的听证会;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在配合出租方完成填报、测绘等相关义务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损失赔偿情况。
三、如果认为相关的政府征收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作为利害关系人,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及营业损失的补偿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征收房屋增值的部分利益予以分割、剩余租赁期限承租款予以返还等义务。
王胜军律师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以上仅为笔者拙见,望法律界前辈不吝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