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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2分 | 已阅读: 946 | 举报

我国公司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相结合,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我国公司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相结合,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