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军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 法律咨询热线:13173036061
1370120********23
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2层
王胜军律师 近期帮助过:18693 网站积分:44766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3173036061(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531-86965660
在线交流:法律咨询点这里
邮箱:wshj1125@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23 执业机构: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2层
更多
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驳回原告...Y公司起诉G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G公司支付Y公司质保金 144845.31 元及利...2022/8/10 15:52:26对报案不及时处理,公安机关被确...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在海南省东方市与另一本村村民合伙承包种植高产农作物,在合伙清算时,原告发现另一合伙人存在虚...2019/7/22 16:19:21“答非所问”信息公开被撤销,并...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9/1/23 9:32:51
真的非常感谢王律师,帮助了我们一家人,谢谢2022-08-22非常认真负责的好律师,感谢王律师的大力帮助。2022-07-27非常感谢感谢您的解答!2022-04-13非常有责任心的律师,也很有耐心2022-02-09好好好2021-03-26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王胜军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胜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胜军律师电话(13173036061)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15-10-2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2分 | 已阅读: 1141 | 举报

我国公司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相结合,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我国公司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相结合,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付的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