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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与收容教育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0分 | 已阅读: 2497 | 举报
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教养制度以及现存的收养教育制度,在法律上其合法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劳动教养制度源之于1957年国务院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收容教育制度源自于1993年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两项制度都是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同时都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制定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
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教养制度以及现存的收养教育制度,在法律上其合法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劳动教养制度源之于1957年国务院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收容教育制度源自于1993年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两项制度都是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同时都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制定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这一层级才能制定;同时这两项制度也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因此其存在本身就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一种怪胎。
从处罚程度上,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种类)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不超过三年,拘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种类)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长不超过一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措施为15日一下。有关人员在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同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受到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育。从上面的对比数字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更为严重。
从处罚程序和救济途径上看,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关人员在知道被“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时,往往对自己收押的决定已经做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途径后置,往往出现受害人“秋后算账”的情况,即时被确认违法,自身受到的伤害也很难恢复。
因此,在我国法律不断健全的情况下,扭除上述两项强制措施也应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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