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案例:A借B的钱,C为A的担保人,还款期限届满后,B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A、C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C作为担保人不服判决,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一审法院未将二审判决送达履行义务人,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亦未通知履行义务人。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强制执行措施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执行问题若干规定、关于执行中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一下内容;
1、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生效的法律判决,一经做出即为生效。
2、执行法院:一审人民法院以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受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应自履行义务人知道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自履行义务人知道确定自己履行义务的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5、查封、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时,应该制作裁定以及协助履行通知书,将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裁定书副本以及协助履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义务主体。
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强制措施没有按最高院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损害当事人知情权的嫌疑,2、终审裁判未送的情况下,导致“履行义务人”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具体履行义务的时间,因此迟延履行期间起算点不好确定。
以上仅是本人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济南王胜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