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由被征收人转移至征收人即国家。但关键问题是,在征收过程涉及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何时生效,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保护影响重大。《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必须是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是不完全的法律效力,即只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公定力,而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条例》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只有在补偿完成后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已经成立的征收决定才具有完全的行政行为效力。那么在征收决定效力分阶段产生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究竟以何时为准?
我们赞同征收决定效力分阶段生效的观点,但从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只有在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完成,征收决定所有效力完全产生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才从被征收人转移给国家,而不是征收决定产生部分效力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4页。
上述内容系学习、交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