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其又与实际需要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签订用工派遣合同,将自己的员工外派到用工单位,自己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就无需对劳动者负责,用工单位作为实际劳动利益的承受方,对劳动者负有一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七)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
(八)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