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应受到重视
近期办理的安徽宿州区域内的行政赔偿案件,历经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认识到在实践中,行政案件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运用中还是比较少的,多数赔偿案件会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驳回赔偿请求,但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应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依法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举证不能,并考虑到原告确有实际损失,依法负有赔偿的责任。
考虑到行政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案件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无法提供具体的损失数额的证据,这时就需要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基础证据,以及财产性质、往年收入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程度等,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打消违法行为无成本的侥幸心里,树立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意识,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办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权益。
王胜军律师
1317303606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二条第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