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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的相关依据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22时44分 | 已阅读: 1092 | 举报

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些纠纷是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问题,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做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案件当事人很少了解哪些行政机关有进行调解的职责和职权,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我做了一下整理,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供网友学习。王胜军律师1、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

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些纠纷是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问题,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做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案件当事人很少了解哪些行政机关有进行调解的职责和职权,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我做了一下整理,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供网友学习。

                                         王胜军律师

1、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安全事故纠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3、信访投诉。《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5、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纠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合同争议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九条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7、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交通事故损害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调解的受理条件和处理程序规定。

  9、行政裁决调解前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