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中出现侵权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主张侵权一方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法官根据原告举证,结合网络服务提供服务的类型、是否对侵权信息作出处理、侵犯权益的方式及明显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是:一是网络服务的性质;二是被侵权人发送通知的情况,包括被侵权人提交通知的形式和通知的准确程度;三是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