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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8时01分 | 已阅读: 4700 | 举报

网络服务中出现侵权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主张侵权一方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法官根据原告举证,结合网络服务提供服务的类型、是否对侵权信息作出处理、侵犯权益的方式及明显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中出现侵权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主张侵权一方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法官根据原告举证,结合网络服务提供服务的类型、是否对侵权信息作出处理、侵犯权益的方式及明显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是:一是网络服务的性质;二是被侵权人发送通知的情况,包括被侵权人提交通知的形式和通知的准确程度;三是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