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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7时59分 | 已阅读: 1623 | 举报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认定转载主体过错,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性质、影响范围、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以及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等进行判断。其中,营利性的专业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自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而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其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越高。转载信息的点击量、转发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用户量...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认定转载主体过错,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性质、影响范围、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以及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等进行判断。其中,营利性的专业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自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而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其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越高。转载信息的点击量、转发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用户量,网络用户是否属于公众人物以及其所拥有的“粉丝”量、“朋友圈”好友量等是认定转载主体影响力大小的重要依据。
转载信息直接指向他人的诚信、名誉、声望等,并且作出明确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否定性评价,或者直接泄露他人隐私时,转载主体应对其所发布信息负有相对较高的审核义务。
如转载主体对所转载信息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或者修改文章标题、个别关键信息导致误导公众的,其过错程度相对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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