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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公众人物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外界评价承担更多容忍义务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7时56分 | 已阅读: 3670 | 举报
公众人物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之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是评论意见部分,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公正评论”的抗辩事由。当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遭受商品化侵害时,对于是否同时导致名誉权受损的认定应当坚持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标准,而社...
公众人物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之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是评论意见部分,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公正评论”的抗辩事由。
当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遭受商品化侵害时,对于是否同时导致名誉权受损的认定应当坚持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标准,而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结合社会背景、经济发展、价值取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宜泛化和扩大化。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