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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合法的社会舆论批评监督受法律保护,作者有正当表达批评、质疑意见的权利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7时54分 | 已阅读: 1089 | 举报

判定名誉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首先应将言论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发生了什么,意见表达是作者的主观认识,二者采用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就事实陈述部分,侵权认定标准是是否基本真实,如果基本事实真实存在,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或不准确,仍不能否定报道的整体真实性。就意见表达部分,只要评论依据的内容基本属实,作者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轻易否定评论的正当性。文章逻辑不够严密,推论不够...

   判定名誉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首先应将言论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发生了什么,意见表达是作者的主观认识,二者采用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就事实陈述部分,侵权认定标准是是否基本真实,如果基本事实真实存在,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或不准确,仍不能否定报道的整体真实性。就意见表达部分,只要评论依据的内容基本属实,作者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轻易否定评论的正当性。

  文章逻辑不够严密,推论不够正确属于作者写作能力和主观认识问题而非侵权过失。对批评、质疑性文章中非恶意的负面、尖锐言辞应保留合理的空间,不可将侮辱性言辞扩大化或泛化,要允许作者表达批评、质疑意见,保障合法的社会舆论批评监督顺利开展。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