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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16-08-24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为消息提供者保密不属于名誉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免除事由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7时52分 | 已阅读: 1129 | 举报

新闻媒体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原创还是转发新闻报道,原则上应“尽可能明确交代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即使基于特定需要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记者也应当录音、录像并保留证据,同时要十分谨慎的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尽量采取多源报道方式,避免因消息内容不实损害他人名誉。为消息提供者保密不属于举证责任免除事由,作为报道方的媒体在诉讼中需积极就消息来源的合理可信进行举证,最终由法官综合双方证据对文...

    新闻媒体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原创还是转发新闻报道,原则上应“尽可能明确交代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即使基于特定需要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记者也应当录音、录像并保留证据,同时要十分谨慎的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尽量采取多源报道方式,避免因消息内容不实损害他人名誉。

 为消息提供者保密不属于举证责任免除事由,作为报道方的媒体在诉讼中需积极就消息来源的合理可信进行举证,最终由法官综合双方证据对文章内容是否失实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