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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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罪判处监外执行(缓刑)

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92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6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5日凌晨3点,李某某召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经预谋、携带凶器。窜至玄武将军巷,拦住路过的张某某,并对其使用木棍、金属棍实施殴打,从其身上抢了半包香烟后逃离。

2017年2月16日1时许,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召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在本市玄武区网巾市小区附近,拦住路过的孙某某、汤某某,杨某某使用李某某提供的电棍、刘某某使用木棍等从孙某某身上抢得金色小米NOTE3手机,价值650元。从汤某某身上抢得白色魅族X5手机一部,价值913元,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汤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2月16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召集杨某某等人拦住路过的周某某,由刘某某将李某某提供的电棍对周某某进行电击,后从周某某处抢得10元钱,和香烟后逃离。

被告人父母在南京做生意,平时工作较忙,对被告人的教育不足,加上被告人初中毕业后即进入社会,出入酒吧等场所,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被告人表述其参与抢劫的原因居然是因为“好玩”。可见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是多么薄弱。

律师办案经过:

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出庭为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辩护,并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00元,被告人没有上诉。

抢劫罪属于刑事八大重罪之一,一般来说抢劫三次,还是团伙抢劫的情况之下,判处缓刑的几率非常低,但是本案能够获得缓刑判决,使被告人获得监外执行,是非常不容易的。

本案例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亲办案例,未经允许,请勿改编引用!

汪小飞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13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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