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董某打电话邀请薛某一起到南京新街口一家饭店吃饭,薛某骑摩托车应约到场。到场之后,一起吃饭的还有董某的其他三个朋友。吃饭期间,他们几人一起喝酒,行酒令。最终,董某,薛某及在场的其他朋友均喝醉。饭后,已经凌晨一点,薛某要骑车回家。董某,让薛某骑摩托车带他去兜风醒酒,薛某骑着摩托车带着董某骑到南京市鼓楼区某处,摔倒在一处台阶处,事后双方昏迷。该起事故导致董某牙齿受伤,身上骨折。薛某轻微伤。南京市鼓楼区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结果为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董某治疗完毕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董某将薛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各项赔偿费用加医药费共计22万元。
律师代理:薛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次案件,出庭应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详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错误,对薛某的责任认定过重。其次,董某的牙齿虽受伤,但是董某主张的医药费中有2万多块钱是对其牙齿进行正畸,矫正的费用。本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该部分牙齿针剂的费用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董某牙齿矫正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薛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搭乘乘客造成乘客受伤,应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其是免费搭乘,因此可以减轻其责任。法院判定薛某承担本次事故赔偿损失的70%。董某牙齿正畸费用2万多块钱,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本代理人应薛某申请,委托代理上诉。我方认为责任比例虽然已经从100%降低为70%,但仍然认为判决薛某承担的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进行调解,最终法院调解结果为:薛某赔偿董某各种费用损失共计九万元。
点评:本起案件,薛某因朋友邀请前去吃饭,然后又在醉酒状态下,搭乘朋友去兜风,最终发生本次事故,薛某作为驾驶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机动车的确存在很大过错,但是因为是免费搭乘,所以去过错可以减轻。本次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为22万元,但是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改变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并促成调解,最终只赔付了9万元,大大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是一起代理被告应诉的成功案例。与大家分享。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感谢阅览!
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