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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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起诉要回登记在继子名下的房产,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318人看过 举报

2026-01-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秦XX,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X,江苏XX律师,

被告:方X,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张X,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张X,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方X名下的南京市某房屋98%的产权份额为秦XX与方XX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继子,2002年前,原告尚在青海省定居生活,××,经商议决定回方XX原籍南京市安度晚年,又因夫妻俩在南京市无居所,原告遂决定变卖在西宁市的房产,以便在南京市购置房产,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因原告及妻子年龄较大,已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故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事宜,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所有文件均由原告妻子方XX签署,首付款、贷款也均由原告用售房款及存款支付,现妻子患癌,急需变卖房屋以支付治疗费用,但被告拒不配合,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方X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方XX在购买讼争房屋时,有全款购买房屋的经济实力,不存在原告因无法办理贷款而需要借名的情况,原告说因方XX患××,××时原告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了,被告当时也是××,但是原告不同意,根据物权法规定,该讼争房屋在2002年11月20日以及2008年10月9日作过两次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方X分别享有该房屋100%和98%的产权;2、原告主张其借用被告名字买房与事实不符,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3、原告对讼争房屋的出资系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总之,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名登记的诉称意见能否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84元,由原告秦XX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后,秦XX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4元,由上诉人秦XX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是继父子之间的房产确权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本律师代理被告继子,经i过多次开庭和专业充分的代理,最终被告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江苏XX汪XX律师。感谢阅览!

汪小飞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13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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