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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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改变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减少了被告的损失约30万元

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9日 340人看过 举报

2026-01-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8年12月的一天,余X(19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陆X(19岁)行驶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XX时,余X应陆X的央求,将其新买的摩托车交给陆X试骑,陆X因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在行驶到路口时摔倒受伤。本次事故经南京市建邺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为:陆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本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余X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陆X驾驶是另外一个原因,最终责任定为陆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余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陆X在南京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部多发骨折,视神经损伤,气颅,身体多处骨折。陆X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随后康复治疗。2020年3月,陆X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进行内固定的去除术。

陆X治疗康复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X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余X找到本律师,在沟通过案情之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案件,进行应诉,维护其合法权利。本律师接手案件之后,与法院联系并参与司法鉴定的全部过程。

2021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X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构成五级伤残,左眼盲目四级,构成八级伤残,左侧部分面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陆X定残后,需要长期护理。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各种损失金额共计133万余元。本律师在开庭之前对本案做了大量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并且搜索了很多相关的案例来证实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定责错误。被告余X无偿免费将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即使有过错,但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的比例过高。通过大量的案例搜索,我向法院提交了类似案件,如其他法院判定的出借车一方责任比例10%、20%的相关的案例。不仅提供案例,我也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支撑我方的观点。侵权行为的责任比例关键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结合法律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及案例的支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余X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第一次更改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余X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本律师上诉,本律师代理上诉之后,依然针对事故责任比例过重,发表了详细专业的代理意见,与二审法院进行多次交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责任比例为余X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事实是朋友之间基于友情将摩托车借给他人去试驾。本案的被告只是存在一个借车的行为,而本案的原告作为本案事故的受害者,其自身的驾驶行为和主导行为才是导致严重后果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明显错误,好在人民法院对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调整,一审法院将减少了10%,二审法院继续减少10%。被告的损失减少了约30万元。法院改变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率是很小的,能够改变也是需要很多的努力。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建议先进行复核,以打好基础。如果复核结果不理想,再到法院阶段据理力争!

江苏XX律师。感谢阅览!

汪小飞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13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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