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4年3月10日 20时47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 小型轿车,在道路限速20KM/H的珍七路附近路段,以98KM/H左右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越过中心黄实线驶入南侧车道,撞到珍七路南侧车道内被害人张某驾驶载有被害人严某的,以1 11-12 1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重伤二级、蔡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腹部损伤引起腹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严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严某无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蔡某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两被害人家属要求蔡某提供共计28万5000元的谅解金,才同意出具谅解书。双方家属对此金额争议较大。
律师代理:被告人蔡某的家属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争取蔡某缓刑(监外执行)。本律师代理本案后,与公诉机关沟通案情,公诉机关态度明确,必须要有谅解书,否则不同意适用缓刑。因此,两被害人方出具的谅解书非常重要。在公安阶段,死者一方家属曾出具过谅解书,但是因为当时没有委托律师介入,导致其不懂法律实务,谅解书有瑕疵,导致在公诉阶段,死者一方家属撤回了谅解书。
本律师介入案件后,审核了一下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发现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无误。之后,与两被害人家属经过多次谈判,沟通,最终,经过漫长的沟通和谈判后,最终在委托人同意之下,以两家被害人共计14万的谅解金的金额,成功办理了被害人谅解事宜,将有效的谅解书提交法院,最终,经过本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缓刑(监外执行)。
点评:本案中,律师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律师介入案件后,被告人家属有了专业人士的帮助,省心省事,所有的谈判事宜都由律师代理,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仅组织了一次调解,法院不组织双方谈判,所有的谈判都是本律师和两位被害人家属进行的沟通和谈判。有了律师的帮助,被告人家属节省了十几万的费用;有了律师的帮助,案件的结果有了更好的保障。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汪小飞律师 感谢阅览!
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