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5年7月5日,被告姚某某驾驶小客车与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坐摩托车的受援人吴某某右股骨头骨折伴髋关节后脱位及下肢挫裂伤。经治疗,医生为吴某某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该次事故之后,吴某某已经无法正常行走,需要借助一双拐杖,为三级残疾。
该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向原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项赔偿几十万元,各项合法诉请均得到法院支持,判决文书号为(2005)白民三初字第428号。在该起诉讼中,吴某某作为原告提出,根据治疗需要,每十年可能就需要更换一次人工髋关节,因此,受援人提出其才50岁,需要更换两次髋关节,要求被告支付两次更换髋关节的费用共计6万元。被告 公司认为只需要更换一次即可。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吴某某在下一次更换髋关节时,也就是吴某某人在60岁至65岁之间更换髋关节的费用3万元。吴某某也拿到这3万元的费用。
2016年,吴某某因髋部疼痛南京军区总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其之前安装的人工髋关节松动,需要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修复手术。该手术的费用为12万元左右。吴某某自上次交通事故之后,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吴某某之前领取的3万元手术费已经远远不够了。吴某某向事故肇事方要求本次手术的费用,被拒绝。
本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吴某某还没有经过手术,因此产生医药费的金额并不明确,这次起诉法院可能无法判决。并且该次手术的医药费已经经过法院判决过了,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这次诉讼的风险还是挺大的。本律师为其起草诉状,提交到玄武法院。玄武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知晓了原告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手术费已经在“(2005)白民三初字第428号”中判决过了,并且原告已经拿到了这3万元的判决款项,因此建议我们去申请再审。吴某某接受了法院的建议,撤诉,并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中院承办法院认为“(2005)白民三初字第428号”并无错误,该法院判决的二次更换手术的3万元是原告自己提出的,法院是支持了受援人的主张,判决了3万元的费用,因此不符合撤销原判,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因此南京中院法院建议我们再次回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院起诉。最终,该案又回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因该案经过多次诉讼程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的案子非常重视。再次受理了该案件。
在该案件再次起诉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之后,吴某某本人因无力交纳住院费用。本律师为其申请了先予执行。先于执行申请交到法院后,承办法院向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预支了3万元的医药费,并交到了医院。这样,吴某某正式入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最终吴某某共花费医药费住院手术治疗和康复治疗11万余元。
吴某某出院后,本律师将其该次住院费用的票据送到法院。因该案其中一名被告夏某某无法联系,因此本案经过了公告送达程序,本律师为其办理公告缴费等公告程序。
本案按程序如期开庭,开庭时,被告提出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并且不同意支付本次的医药费,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吴某某的合法的主张,判决被告仍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4028.6元。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的最大程度的维护。
【案件点评】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人们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如何建立起一个高效、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工作任务。
本案先后经历撤诉、再审、再诉、先于执行、公告送达等程序,可以说是历经波折。法院拒绝被告所主张的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支持吴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吴某某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根本上实现了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撰稿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
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