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缓刑案例
案情经过:
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三人与赵某某等人有产权即债务纠纷,赵某某等人先将蒋某某经营的棋牌室的钢化玻璃门砸碎,然后吴某某纠集多人为蒋某某、张某某助威,前往赵某某经营的汗蒸馆、棋牌室的门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蒋某某等人毁坏的物品价值16526元。
代理经过: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某委托本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在前期取保候审成功的情况下,时隔一年多时间,本案才起诉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本律师提出的蒋某某是初犯、具有坦白情况,态度良好,本案系亲属之间的矛盾引起,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五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的辩护是成功的。不仅只判处了拘役刑,还适用了缓刑。被告人蒋某某免除了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毁坏财物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指故意毁坏财物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的主观构成条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毁坏,仅仅是过失或者意外导致财物损坏,则不构成本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撰稿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
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