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某某是一名超市的收银员,因为有一次收到了一张假钱,其他的收银员告知他可以通过挂单、消单的方式将超市的收银款占为己有,并且不会被他人发现,某某操作了一次,拿了100元,果然没有被人发现。自此以后,某某用此方法又拿了几次钱,都没有被人发现,其胆子越来越大,直到案发,历经半年时间,拿了超市收银款共计26000元。
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本地户口等,我们为其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
结果:
我们积极帮助嫌疑人退赃退赔以及其他诸多措施,最终成功为其辩护,免除了其牢狱之灾。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某是一名超市的收银员,因为有一次收到了一张假钱,其他的收银员告知他可以通过挂单、消单的方式将超市的收银款占为己有,并且不会被他人发现,某某操作了一次,拿了100元,果然没有被人发现。自此以后,某某用此方法又拿了几次钱,都没有被人发现,其胆子越来越大,直到案发,历经半年时间,拿了超市收银款共计26000元。
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本地户口等,我们为其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
结果:
我们积极帮助嫌疑人退赃退赔以及其他诸多措施,最终成功为其辩护,免除了其牢狱之灾。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