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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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主张子女抚养费用的案件--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24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2005年8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 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每月10日前付清,付至原告18岁止。抚养费每5年调整一次。原告的医药费、教育费被告承担一半。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2006年9月后至今就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已经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我接受原告母亲的委托代理这起抚养费诉讼案。接受委托后,我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协商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态度很坚决,认为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的姓氏改成其继父的姓氏对其感情造成了巨大伤害,并且孩子对他没有感情,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我多次协商无果,认真起草了一份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到玄武法院。法院顺利受理。

法院寄送传票给被告,被告故意不签收,拖延时间。法院公告送达,如期开庭,缺席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负担50%,凭票报销。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他。

被告应该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2005年8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 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每月10日前付清,付至原告18岁止。抚养费每5年调整一次。原告的医药费、教育费被告承担一半。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2006年9月后至今就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已经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我接受原告母亲的委托代理这起抚养费诉讼案。接受委托后,我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协商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态度很坚决,认为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的姓氏改成其继父的姓氏对其感情造成了巨大伤害,并且孩子对他没有感情,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我多次协商无果,认真起草了一份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到玄武法院。法院顺利受理。

法院寄送传票给被告,被告故意不签收,拖延时间。法院公告送达,如期开庭,缺席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负担50%,凭票报销。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他。

被告应该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汪小飞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13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1320120********70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