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濮阳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8民初32号
原告:A,男,1959年7月10日生,住所地:濮阳县,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7626526H,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1240377D,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XX
鲁永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