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莉华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60661704
咨询时间:00:00-23:00 服务地区

旧村改造中如何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作者:王莉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76次举报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城市改造以及土地征收等原因,农村集体收益增加,对于收益或福利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则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对此,国内各地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广东省则是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本文通过笔者经办的几宗案例分析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标准及程序。

案例1


 
罗某为出生后户籍随其母亲登记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村,一直未发生迁移,但广州市番禺区某村从未向罗某发放过股份分红及福利,罗某多次与番禺区某村追讨分红及福利,均被该村以罗某为挂靠户为由拒绝,为此罗某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确认其为番禺区某村的成员即股东身份,并要求番禺区某村向其发放福利股份分配款。

镇政府受理罗某的申请后,经调查后作出决定:一、确认罗某为番禺区某村的成员即股东身份;二、番禺区某村自决定书生效起向罗某分配福利股份分配款。

番禺区某村不服镇政府作出的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镇政府的决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番禺区某村的诉讼请求。

案例2


 

李某红、李某云是两姐妹,天河区某村的村民,该村在改制过程中,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章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中,父母一方为村民,另一方为非本村村民的,为半工农户,对半工农家庭的子女只配一股股份,但是于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不享有股份。


李某红、李某云家庭为半工农家庭,李某云属于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根据章程是不享有股份的,但是天河区某村在办理股民登记时,错将李某红的名字写成李某云,股份分红一直由李某红、李某云母亲领取。2014年起,天河区某村要求将股份分红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个人,李某红、李某云的母亲便将股份更改为李某红,并由村直接将分红支付到李某红的银行账户。2017年起,李某云开始上访,要求将李某红的股份恢复给李某云,天河南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作出《更正李某云人头股登记的通知》,要求天河某村将李某红的股份变更至李某云名下。


李某红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云已经享受25年之久的股份分红变更为李某红不符合情理,驳回李某红的诉讼请求。随后李某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河南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尊重天河区某村作出的章程,应当考虑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不享有股份的规定,并听取李某红、李某云家庭成员对股份分红的意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天河南街道办事处的《更正李某云人头股登记的通知》。

  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的根本问题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谁来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没有明文规定应由哪个部门来确认,有的地方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有的地方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认定,不服的,则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在广州以民事诉讼方式直接提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诉讼的,均被广州法院以需经行政机关确认为由驳回起诉。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均首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确认申请,而广州法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合法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因此,若广州村民认为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其享有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则应当首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申请,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案例中,在案例1中,罗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村所在地,且一直未迁出,而村章程对成员身份认定并无合法的、特殊的规定,法院据此认定镇政府作出的罗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决定合法;在案例2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权属争议的处理,二审法院明确给出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二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三是有利于维护家庭承包户内成员的和谐稳定。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
1、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3、因为婚姻、收养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迁出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或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不能简单以其户口所在地确定身份,而是须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规定的,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按章程确定其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涉及面广,且具受历史原因、人们的封建观念、利益分配等原因影响,该问题仍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裁判规则也不一致,因此,具体个案需具体分析,才能更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王莉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3060661704
  • 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0分 (优于80.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莉华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1076 昨日访问量:20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