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城市改造以及土地征收等原因,农村集体收益增加,对于收益或福利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则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对此,国内各地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广东省则是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本文通过笔者经办的几宗案例分析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标准及程序。
案例1
案例2
李某红、李某云是两姐妹,天河区某村的村民,该村在改制过程中,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章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中,父母一方为村民,另一方为非本村村民的,为半工农户,对半工农家庭的子女只配一股股份,但是于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不享有股份。
李某红、李某云家庭为半工农家庭,李某云属于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根据章程是不享有股份的,但是天河区某村在办理股民登记时,错将李某红的名字写成李某云,股份分红一直由李某红、李某云母亲领取。2014年起,天河区某村要求将股份分红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个人,李某红、李某云的母亲便将股份更改为李某红,并由村直接将分红支付到李某红的银行账户。2017年起,李某云开始上访,要求将李某红的股份恢复给李某云,天河南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作出《更正李某云人头股登记的通知》,要求天河某村将李某红的股份变更至李某云名下。
李某红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云已经享受25年之久的股份分红变更为李某红不符合情理,驳回李某红的诉讼请求。随后李某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河南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尊重天河区某村作出的章程,应当考虑1974年6月1日之后生育第三胎子女不享有股份的规定,并听取李某红、李某云家庭成员对股份分红的意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天河南街道办事处的《更正李某云人头股登记的通知》。
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的根本问题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谁来认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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