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23日,A某某、B某某向横沙经联社邮寄送达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多项村务信息,但横沙经联社未作答复。
· 2022年8月25日,A某某、B某某、C某某向大沙街道办邮寄送达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大沙街道办责令横沙经联社公开相关信息。
大沙街道办的处理及答复:
· 大沙街道办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会议研讨。
· 2022年10月24日,大沙街道办作出埔沙街复[2022]xx号答复意见书,对A某某、B某某、C某某申请村务公开的问题进行答复,包括各项申请内容的核查情况、查阅指引以及对横沙经联社的督促指导等。
原审法院判决:
· 认为大沙街道办未向A某某、B某某、C某某进行释明,未要求明确请求责令村务公开内容的时间段,亦未要求明确请求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所具体指向的文件或资料的名称、形式或载体,而径直作出答复意见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 大沙街道办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开的信息已如实公开,且A某某、B某某均不确认已获知这些信息,大沙街道办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 判决撤销大沙街道办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A某某、B某某、C某某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大沙街道办的上诉理由:
·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横沙经联社已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公开进行规定,被上诉人应先向横沙经联社的村务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未穷尽村民自治制度规定的必要救济途径即直接请求上诉人介入处理。一审判决未查清横沙经联社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公开处理制度以及被上诉人是否曾向村务监督机构提出监督申请,且适用法律错误,横沙经联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案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纠纷的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定上诉人应依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横沙经联社与案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一审,存在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判决:
· 认为上诉人未给予指导或释明要求被上诉人明确申请公开信息或要求说明理由等即作出被诉答复,查明事实不清。对被诉答复认定已在三资平台或者公示栏公开的村务信息,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亦未确认获知相关公开的信息,原审法院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重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 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选择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并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村民投诉或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必要法定前提,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 在本案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申请村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释明,未正确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横沙经联社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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