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华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60661704
咨询时间:00:00-23:00 服务地区

陈X、陈X一等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

原告:陈X一。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广东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陈X、陈X一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陈X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谢XX,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陈X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xx日起以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xx日利息为7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计算为其中195000元自xxxxxx日以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5000元自xxxxxx日以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邓某为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xxxxxx日,原告为贷款方与被告为借款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贷给被告400000元整,用于生产经营;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15‰,利息每月20日前存入约定的银行账号;本合同有效期自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后原告于xxxxxx日、xx日分别向被告出借现金50000元、350000元,被告则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借款现金50000元、350000元的借款收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本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实际上,原告陈X、陈X一的父亲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几十年的好朋友,原告陈X一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xxxx月份,原告陈X一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陈X一向被告某某公司投资375000元,以及案外人麦X同时也向被告某某公司投资共同经营业务。2014年初,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没有丝毫起色,仍处于亏损状态,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歇业,并将公司公章交由陈X一办理歇业手续,同时包括公司的后续事务(如公司库存等)均交由陈X一处理。原告陈X一办理公司歇业手续后并没有将公章归还给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将公司处理后的货款交还公司。本案实际上是原告的恶意诉讼,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及收款收据都是陈X一利用掌管公章期间私自伪造的。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显示借款期限为xxxxxx日起至xxxxxx日,也就是本案的诉讼时效从xxxxxx日起计算2年,xxxxxx日诉讼时效届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xxxx日,原告陈X、陈X一以被告某某公司拖欠其借款400000元为由向本院主张上述权利。经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借款人处为空白,贷款人处有陈X、陈X一的签名及陈X的身份证号码,协议下方仅盖有某某公司的公章,其余均为空白。该协议书载明:一、本合同规定一年贷款额为肆拾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二、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15‰,利息每月20号前存入账号62×××57。三、本合同有效期自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被告某某公司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并称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将公章交给原告陈X一办理公司歇业业务,原告陈X一擅自伪造了该借款协议。

原告提交的xxxxxx日的收据客户联载明:“今收到陈X一交来的五万元现金”,出纳及经手人处均有“张X”的签名。xxxxxx日的收据客户联载明:“今收到陈X一交来款项350000元(用途为公司借款)”,收据大写金额上方有“作废”字样,经手人为一草书签名。上述收据均加盖了被告某某公司的公章。庭审中,原告称该收据上的作废字样是写其他凭据时印上去,不是直接在上面书写的。原告先称两张收据均系张X所写,公章也系其加盖。后又称xx24日的收据系由邓某签名并交付的。被告某某公司对收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并称xx21日收据载明的50000元现金没有明确是借款,应是原告处理公司库存所得款项,而非借款。xx24日的收据并非邓某书写,且签名与邓某的签名完全不一致。

原告提交的xxxxxx日、xxxx日的中国XX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张载明存款人均为被告某某公司,款项来源均为借款,交款人分别为张X、陈X一,金额分别为45000元、15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认为该凭证与本案无关,并称存款人自行去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时款项来源系任意填写,银行并不干预。上述凭证仅能证明原告陈X一向被告账户存入150000元,另存入的45000元交款人非原告,且上述款项应当属于公司货款。

原告另提交了被告某某公司的现金日记帐、收据、托运单、送货单、收款收据、现金支出凭证、发票、反馈表、费用报销单、20147月工资表用于证实原告陈X一代被告某某公司支出款项205000元的事实。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并称公司的支出应当按照公司的报销手续办理。

被告某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合作合同书》、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2014年度企业报告书的打印件。经查,201331日,被告某某公司(甲方)与原告陈X一(乙方)、案外人麦X(XX)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一、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以某某公司名义合作生产销售PTC加热器。二、合作方式:本合作项目总投资记XXX元。甲方记投入资金825000元,占合作项目55%的份额。甲方前期投入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等),扣除甲方应投入资金825000元后多余部分的金额,作为合作三方向甲方借款,借款月利息按1.5%计算。乙方以现金投入375000元,占合作项目25%的份额。XX以现金投入300000元整,占合作项目20%的份额。合作期限为五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1.由甲方指派两人,乙、XX各一人组成股东会作为合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xxxxxx日,原告陈X一通过案外人焦X将上述375000元投资款转入被告某某公司账户。xx年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报告书中登记的经营状态为歇业。原告对上述《合作合同书》及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2014年度企业报告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两原告述称借款协议系由其方起草打印,签订协议时只有公司财务人员张X与原告陈X一在场。协议是由原告陈X一与张X签订的,公司公章是由张X加盖的。贷款用途用于被告某某公司新项目开发。公司的公章是由张X和邓某保管,股东有需要也可以拿出公章。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同关系。经查,一、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借款人处仅盖有被告某某公司公章,但代表人及贷款方处均无人签名。另结合原告陈X一称其系被告某某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需要可以拿出公司的公章,签订协议书时仅有其与张X在场,而涉案借款为400000元,金额较大,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商议确定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明显与常理不符;二、原告提交的中国XX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张虽载明来源为借款,但该来源性质可由存款人自行填写后再由银行出具凭证,且该存款凭证与原告提交的2张收据上的金额并不吻合。另724日收据上有明显作废字样,原告在庭审中对该张收据的形成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上述单据载明的日期与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日期即xxxxxx日也不吻合;三、原告提交的被告某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及相关支出单据并不能直接证实上述支出来源系从两原告处借款,且被告某某公司对此单据均不予确认。综上,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某公司存在着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即使上述《借款协议》为真实存在,根据协议可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xxxxxx日,原告应当在xxxxxx日前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现其于xxxx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保护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陈X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4213元,由原告陈X、陈X一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莉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060661704
  • 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7.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88分 (优于80.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莉华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3270 昨日访问量:1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