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正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南京LJD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J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ARY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RY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LJD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ARY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到庭参加诉讼。
LJD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ARY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由ARY家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ARY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LJD公司给付保洁费13138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LJD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一、南京LJD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ARY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费117387元及利息(利息以1173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南京LJD劳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京ARY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案涉保洁服务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ARY家公司依据相应证据主张的保洁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2.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LJD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LJD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