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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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正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X诉被告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款项8017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长年从事燃料(竹炭、木炭)及餐厨辅材销售,被告在南京开设多家餐饮店。2015年,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六合区的喀餐厅供应燃料、餐厨辅材,前期被告货到付款。自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拖欠货款91170元,经催要仅支付11000元,尚欠8017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蒋XX未作出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蒋XX未进行质证。关于逾期支付货款违约事实、利息损失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许XX提交个体南京市六合区的喀餐厅等工商登记信息、欠条、送货单、(2016)苏0106民初107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XX在其他诉讼中签名的文件,主张原告向被告供货,送货单部分有被告蒋XX堂弟蒋XX签字,被告蒋XX出具欠条,欠条中蒋XX签名与其在其他诉讼中的签名相符,证明被告蒋XX尚欠原告货款80170元。原告许XX主张按有关司法解释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经查,欠条列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每月货款金额及总额,言明下欠货款80170元,欠条有被告蒋XX签字,可以证明被告蒋XX应付原告许XX货款80170元的事实。该事实并有送货单、收货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民事判决书有关签收人与被告身份关系的事实的记载、关联案件中被告蒋XX签字文件等证据相印证。本院确认,被告蒋XX应付原告许XX货款8017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发货单和码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许XX与被告蒋XX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蒋XX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许XX请求被告蒋XX支付货款8017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利息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XX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XX应付原告许XX货款80170元,并偿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许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正洪律师从执业开始就专注于基层群众需求的专业业务,特别是房产、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纠纷,有多年从事企业高管的工作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