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正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9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被上诉人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长期从事农村瓦工,双方约定翻新上诉人家门头及部分围墙,工期不限,包工不包料,相关人员由被上诉人组织,门头出新完工后交付3000元。上诉人文化较低,从事临时性保安工作,不参与施工作业,在被上诉人要求下采购好施工材料即可,被上诉人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及结合多年瓦工经验施工。上述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故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2.证人王某在一审二次开庭均未出庭作证,且在被上诉人受伤后,接受被上诉人雇请,继续施工,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采信王某证言错误;3.被上诉人在作业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当天,被上诉人站在门南一侧旧围墙处,准备拆除预制板下木制顶板、顶杆,双手按着预制板,但因预制板前一天才搞好,还未凝固,预制板在重力作用下脱落,被上诉人着地受伤。被上诉人多年从事瓦工作业,从1.5米处跌落,本人具有严重过错;4.被上诉人从事农村瓦工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故其误工费应按照江苏省分细行业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35元/年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某39808.04元;二、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预制板如何塌落产生了争议,有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证言、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严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2.本案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3.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是否准确。
上诉人王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某26538.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严某负担133元,王某负担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