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正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苏YT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YT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要求被告王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YT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0元,签订《内部借款合同》一份并加盖被告YT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部借款合同》第四条载明“乙方若在本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取,则甲方按照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明确约定原告李某可提前要求还款。2016年11月,原告李某发现被告YT公司账户被冻结,故向其询问还款情况,但被告YT公司明确表示现无还款能力且对债权人无明确解释,故原告李某依据《内部借款合同》之约定向被告YT公司要求提前偿还借款,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依然未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内部借款合同》、《收据》、YT公司银联商务消费凭证、南京银行帐(卡)号对账单,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金融机构消费凭证等证据,综合考量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交付方式,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至庭审辩论终结,被告YT公司并未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主张被告YT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YT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5元,减半收取3668元,保全费2532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江苏YT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