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洪律师
朱正洪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7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正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上海XD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D物流公司)因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8]第3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蔡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上海RY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Y公司)支付:1.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22678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100元;3.XD物流公司对前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5月29日,仲裁委作出案涉仲裁裁决: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RY公司支付蔡工资差额10834.58元;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RY公司支付蔡经济补偿差额4433.38元;3.XD物流公司对RY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述仲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XD物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认为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入职RY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派遣至XD物流公司处从事行政人事工作。2017年9月起,被申请人因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原工作后被调岗为前台,执行新的工资标准,从事新的工作内容,对此被申请人并无异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两申请人根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而裁决两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差额,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蔡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前提是内容不违反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XD物流公司及RY公司是违法降薪调岗,且违反安排待岗,因此不适用此条款。另外,公司后期不安排工作和岗位,被申请人多次发邮件提出要求按原岗位、原待遇继续履行合同。该电子证据已经提交仲裁委,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约在先,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XD物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案涉仲裁裁决书;2.关于2017年8-11月工资存疑问题的电子邮件一份,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发件人是海上的蓝天,发给刘总和耿总,该份证据是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该邮件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被申请人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RY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申请人蔡RY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前述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撤销事由。本院认为,仲裁委认为XD物流公司称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约定了新的工作岗位及报酬,但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认定系仲裁委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仲裁委据此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差额,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能成立。对该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XD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8]第3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XD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朱正洪律师从执业开始就专注于基层群众需求的专业业务,特别是房产、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纠纷,有多年从事企业高管的工作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