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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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阎庆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9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因工作需要聘用原告为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并且明确双方之间关系为技术合作关系,也就是原告将本人拥有的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从原单位变更到被告处,供被告使用,同时为被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聘用期限、待遇以及支付方式、证书的保管及协议的解除、违约的责任等条款。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5条的规定:“双方协议同意,甲方(本案被告)应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本案原告)第一年的相关服务费用的50%,即费用肆万(40000)元人民币,变更成功后,再付剩余5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规定向被告提供全部个人必须出具的单位变更需要的手续,被告按合同支付了第一年相关服务费用的50%(肆万元人民币)及来时差旅费肆百元人民币。在原告辅助配合被告完成相关证件的变更后,被告拒绝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剩余的50%即肆万(40000)元人民币费用。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未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且可以要求违约方(被告)赔付对方违约金4万元。综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4万元;2、赔付违约金4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被告与原告所签订合同不能达到被告的合同目的。被告注册资本300万元,为三级资质营业性的爆破作业单位,被告与原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欲聘用原告为技术负责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中“6.2.2.3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及“7.1.1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规定,原告虽有高级技术职称,但无符合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业绩,无法提供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中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或《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不能成为被告的技术负责人,被告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为由向江西省公安厅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能获得许可,原告无法变更注册成为被告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的技术负责人,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2、原、被告间技术服务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4万元服务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为三级,技术负责人为黄某。2014年8月10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被告作为合同甲方,双方签订《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载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二条责任范围乙方作为(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证号:42JSG0516,作业级别为高级)变更注册在甲方单位为甲方爆破技术负责人,同时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2、职称证(复印件);3、原单位解除合同;4、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5、高级爆破作业证原件等相关变更手续证件。甲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乙方相关证件的变更注册工作的一切事宜,乙方负责辅助配合甲方变更注册工作;……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质申报和高中级人才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此材料必须是已经过公安部考核时确认过的材料),所需材料如下: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原件)2、解聘证明(原件)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原件或电子版)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5、变更审批表(原件)……第五条聘用期限、待遇及支付方式……(三)支付方式:甲方应核实乙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一)款中所列的相关注册资料,经省治安总队求证真实,进入变更程序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第一年的相关工资费用的50%,即费用合计为肆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变更成功后,再付剩余50%。第二年的费用由甲方在第一年聘用期结束时一次性支付,即费用合计为捌万元人民币(80000.00元)。……第七条违约的责任……4、如乙方违法提前解除协议关系,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肆万元整。5、如甲方违法提前解除协议关系,甲方应赔付乙方违约金肆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将身份证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原单位解聘合同、变更审批表、一寸照片4张、毕业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9份材料交给被告,被告亦已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2014年12月19日,原告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上的工作单位变更为被告。但后被告未完成技术负责人变更登记,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上的技术负责人仍为黄某。原告在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4万元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内容看,被告聘用原告的目的并非是将其作为一般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而是要将其变更注册为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2.2条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中应记载技术负责人姓名,8.1.3.3条规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的申请。该文件属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系强制性要求。根据合同目的,结合爆破行业的管理规定,本院确定在协议的支付方式中所约定的“变更成功后,再付剩余50%”中的“变更成功”应是指成功地将被告的爆破作业许可证中记载的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原告。而被告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中记载的技术负责人现仍为黄某,合同约定的技术负责人变更并未完成,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条中对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除了在职称、学历上有要求外,还对其主持过的工程项目数量、等级有相应要求,因此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以便被告向行政机关进行变更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履行该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尚不能归责于被告。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4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阎庆律师是九江律师。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九江刑事辩护专职律师。九江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咨询电话1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19********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