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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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馆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阎庆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无直接的广告租赁合同关系,也无任何的经济往来关系;二、原告广告租赁合同是因与案外人***设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违约才导致的损失,被告也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约办事。

  原告***生活馆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九龙新城广告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取得广告租赁的合法权利;二、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元广告费;三、公证书和视频资料各一份,证明九龙新城的广告牌被拆除。

  经质证被告认为:一、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无关;二、与原告无关;三、广告牌拆除属实,但拆除的原因是***设计有限公司违约。

  被告***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被告和***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和原告每月任何关系;二、被告与***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和原告每月任何关系;三、收入明细,证明张某没有按照合同向被告支付广告费;四、催款函一份,证明张某违约。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四的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一份广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九龙新城住宅小区内的电梯轿厢广告、大堂地面保护、大堂墙体保护的广告发布权租赁给***设计有限公司,年租金90000元,如***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广告费,***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撤下***设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所有的广告投放。2015年12月10日,原告与***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梯广告租赁合同,***设计有限公司将九龙新城小区电梯轿厢及电梯前室的广告发布权出租给原告,年租金30000元。2016年4月13日,因***设计有限公司一直拖欠被告的租金52000元未付,被告向其送达催收函一份,注明:在收到催收函3日后如未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撤下所有广告画面。***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催收函后仍未向被告支付广告费。后被告将该小区内属于***设计有限公司租赁范围内的广告画面全部撤下,其中包含原告所作的广告画面。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的广告画面系其从案外人***设计有限公司转租所得,被告撤下原告的广告是因为案外人***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其和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按时给付租金,被告按照约定撤下了租赁范围内的广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租赁关系,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馆负担

阎庆律师是九江律师。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九江刑事辩护专职律师。九江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咨询电话1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19********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