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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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贞操权"被判赔偿

作者:王景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4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介绍

5年前,陈小姐通过婚恋交友网站认识李生生,双方一直只是普通朋友。2013年9月开始,两人频繁约会,感情急剧升温。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追求陈小姐,致使其认为李先生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此后,李先生提议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并在考察期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李先生还承诺会有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因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撬门进入李先生家,正好撞到李先生与妻子从外度假回来。李妻告诉她,他俩2013年1月就已结婚,以前李已经离过一次婚。陈小姐无法容忍,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由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景林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房产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领域的实践与研究,已在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0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