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作者|上海王景林律师
营运车辆(如网约车、出租车、货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由谁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可否拒赔,且看本期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5年9月30日,被告驾驶大型客车与原告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
原告系网约车司机,其驾驶的车辆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日,原告将车辆送修,2025年10月9日提车。原告单日营运收入约432元,遂主张停运损失4,320元。因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及其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4320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网约车司机,本起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无法营运,被告作为事故责任承担方,理应赔偿原告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抗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且已对上述条款采用加黑、加粗、加框等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被告予以签字确认,其已对上述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供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关于停运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表中体现的日营运收入、实际营运时间等因素,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6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60元。
三、类似案例
案例1: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有单位盖章,投保声明未显示声明人姓名、职务,也无法证明手写内容的书写人,且无证据表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现场解释说明,即便投保人存在多次投保情形,也不能免除某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来源社旗县人民法院网站文章《社旗法院:免责条款因未尽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赔偿》,2026年1月9日发布
案例2: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在交强险法定理赔及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经投保人盖章确认,免责条款生效,两家保险公司均不承担停运损失赔付责任。
——来源:四川法治报网站文章《员工驾车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撞上网约车 网约车停运损失该谁“买单”?》,2026年5月7日发表
案例3: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侵权人及侵权人继承人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的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中院:这一笔“停下来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2026年1月14日发表
案例4:不合理扩大的停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的营运货车被撞,对方全责。车辆受损不重,但因张某拒绝垫付维修费,导致车辆在维修厂滞留长达50天。法院认为张某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最终仅支持5天的合理停运损失,判决赔偿5000元;超出部分的45天损失不予支持。
——载于张掖正法网站文章《停运损失不是“停多久赔多久”——扩大损失部分 法院不予支持》,2026年6月9日发表,
案例5:保险公司未有效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肇事司机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人声明”和1分41秒的光盘,但法院认为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手机端字体太小、光盘时长不足以证明完整履行说明义务,判决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载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文章《营运车辆被撞受损,停运损失由谁承担?——法院:免责条款因未尽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2025年9月18日发表
案例6: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赔偿
李某的网约车被撞,肇事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虽主张停运损失属免责范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载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网站文章《停运损失该谁赔?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分不清,两个案例来解答》,2025年1月22日发表
四、律师解读
1. 关于赔偿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民法典》第1208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停运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通常发生在经营性车辆(如网约车、货车、出租车等)因交通事故受损并导致无法运营的情形。其本质是可得利益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停运损失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如已取得网约车、出租车或货运车辆的相关登记证照;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维修周期挂钩,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2. 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通过上述分析,法律上支持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对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需区分不同情形:
(1)交强险不赔。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是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仅指直接物质损失。
(2)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并不当然有效,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反之,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停运损失本质上是由侵权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若保险公司依约免责,则由侵权人直接赔偿;若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则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侵权人追偿。
3、关于扩大的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车主亦不同意自己垫付维修费用,营运车辆未能及时取出,从而导致停运时间延长。对于延长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即扩大的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肇事人(侵权人)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支付维修费用,车主亦有义务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因此肇事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主有义务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应由车主对扩大的停运损失承担责任。车主则认为,因为肇事人及保险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从而导致其未能及时取车,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该延迟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肇事人及保险公司承担。由此看出,各方各执一词。
《民法典》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参照前述规定,受害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若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法律鼓励受害人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而非放任损失扩大甚至利用规则谋取不当利益。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维修、及时恢复运营,对于维修期间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有权主张赔偿;但如果为了等待对方付款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故意拖延维修进度,因此扩大的停运损失,法律不予保护。
五、总结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尽到义务则保险公司免责,侵权人赔偿;未尽到义务,则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王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