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例浅析室内攀岩受伤责任划分问题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室内攀岩运动蓬勃兴起,各地相继兴建了大量攀岩场馆。如今,攀岩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热衷与追捧的体育运动,它不仅能够强健体魄,锻炼胆识,还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促进身心放松。
随着攀岩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多,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例如,部分场馆经营方因经费不足,导致安全设施未能达标,或配套设备及人员服务不到位,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在攀岩场馆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否应由场馆方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攀岩场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攀岩属于较高风险的体育活动,场馆方应从专业角度履行与之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场馆内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并非一概由场馆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需根据场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类似案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先列举几个类似案例,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案例1: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0%责任
2020年6月19日,原告和女友至被告经营的攀岩馆,先在攀岩馆内购买了两瓶啤酒。后原告与女友一起进入场地攀岩,在攀岩过程中,原告从高处坠落导致摔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许可下进入,并由工作人员为其穿戴护具。原告系绳索原因从高处坠落,无论是绳索断裂或者是安全绳穿戴方式错误,都系被告未提供合格的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自身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攀岩过程中摔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否在攀岩前付费的事实,并不影响被告责任承担。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2: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自身存在过错,场馆承担70%责任
2018年8月6日,原告至被告经营的蹦床乐园进行攀岩项目体验,在攀爬至顶部下降过程中,因未扣安全绳索而从高处摔落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扣上安全绳索,亦未制止原告在未扣安全绳索的情况下游玩该项目,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此前已有使用安全绳索的经验,在再次进行高空项目时对身前的安全绳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3:场馆教练防护不力,参与者自身亦有过错,场馆承担35%责任
2017年10月28日,原告至被告开设的攀岩馆参与抱石攀岩运动,被告攀岩教练先向原告等人进行技术指导后离开,此后不久,原告独自抱石攀岩时不慎下落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安排的指导教练未能在第一时间分析判断原告体力情况,亦未在原告攀岩时采取保护措施、谨慎防范风险,反而在技术指导后擅自离开,防护不力,被告具有相应过错。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对攀岩运动的风险应具有常识性了解,对自身体力和运动能力存在完整认知,明知抱石攀岩为徒手攀岩,主动参加该项运动,亦应负担合理运动风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案例4:场馆教练未充分评估参与者体能并予以劝阻,参与者自身亦有过错,场馆承担20%责任
2022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攀岩馆上私教课期间,在抱石区未系安全绳攀爬时摔落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攀岩运动项目的经营者、管理者,特别是对原告配备了专业教练的情况下,理应对原告的身体素质和当时的体能有所了解和评价。在原告体能未能完全恢复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原告在抱石区的锻炼予以劝阻,而不是任由其所为。同时,原告在《参与者协定与风险确认书》上签名,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充分履行释明义务。综合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
案例5:场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作为专业运动员应对运动固有风险自行承担责任,场馆不承担责任
2022年4月9日,原告(系被告签约运动员)在被告处进行抱石攀岩训练时,未佩戴安全绳,在徒手向上攀爬过程中未抓稳而摔落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的抱石攀岩墙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训练现场有专业教练,抱石攀岩本身不需要安全绳、护膝、头盔等保护设施。抱石攀岩运动必然包含着参与者从攀登面下落的风险,属于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原告作为专业攀岩运动员,已接受数月训练,清楚知道攀岩基本训练流程及注意事项,对危险防范应具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被告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解读
(一)关于场馆方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攀岩属于较高风险性活动,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场馆方应从专业角度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场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施设备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
比如:攀岩设施不合规:攀岩线路净宽度不够,相邻线路未留完全空间,岩点松动等;安全绳索及装备存在缺陷:安全绳没有缓降功能,绳索断裂,安全扣未扣牢等;保护垫不符合标准:保护垫厚度不够,保护垫覆盖范围不足等;未取得经营许可:属于无证经营。
2、人员配备与现场管理不到位
比如:缺乏专业指导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攀岩技术指导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现场缺乏保护与指导:攀岩时无教练或工作人员在旁保护,未协助检查并扣好安全绳索等;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扣安全绳索者未予及时制止,未对体力不支者劝阻等;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鼓励攀爬者超出能力攀爬,未教授正确摔倒姿势等。
3、风险告知与安全提示不足
比如: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安全须知未置于醒目位置,风险告知流于形式等。
4、应急救助不到位
比如: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及时送医等。
5、安全管理制度缺失
比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检查台账,从业人员标识不明等。
(二)关于参与者自身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与者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参与者存在过错,需要减轻场馆方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认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其存在过错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
比如:未检查安全装备,忽视安全提示,未合理安排休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措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参与等。
2、参与者高估自身能力
比如:挑战与自身水平不匹配的高难度线路,贸然做出高风险动作,过高估计自身体力等。
3、未严格遵守场馆规则
比如:不遵守场馆规定,无视安全警示, 酒后参与攀岩等。
四、总结
室内攀岩受伤责任划分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核心在于审查场馆方是否尽到与高风险运动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参与者自身有无过错。司法实践中,场馆方的责任比例从0%至100%不等,由法院综合设施安全、人员配备、风险告知、应急救助及参与者注意义务等具体事实进行裁量。场馆方应严格履行专业安全保障职责,参与者亦应理性评估风险与自身体能。
王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