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凤云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1财险某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2财险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8年4月某日,原告驾驶电动路轨行至丽水市某处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某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驾驶的车辆系案外人所有,该车在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被告某2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被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期均从2018年4月起至2018年10月。此外,原告被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的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总分值65分,符合部分护理依赖标准。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被告某2财险某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4110.9元(超医保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因新赔偿标准的出台,原告将赔偿总额提高至995879.1元(赔偿清单详见申请书)。
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承保的某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3月某日。3、投保人应提供经年检且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否则交强险仅承担垫付责任。4、被告愿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9999元,还应赔偿110001元。5、诉讼费被告不承担。
被告某2财险某分公司答辩称:1、某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的合理性、关联性、超医保用药、伤残等级、住院天数及护理期限、原告既往伤情与本次事故伤残的关联性等,应以新的鉴定报告为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依法调整。交通费应有票据支持,否则不予认可。
被告答辩称:请求按照法定流程处理。
本院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71575.4元;误工费26496元(184天×144元/天);护理费26496元(184天×14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116天×30元/天);营养费5520元(184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3276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160元;鉴定费4614元;部分护理依赖398592元(66432元×20年×30%)。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995557.4元。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责任认定准确,可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原告诉请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理用药清单(总计3914.5元)是否应予剔除。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某2财险某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799418.6元[995557.4元-120000元-(327624元-262099.2元)-(30000元-24000元)-4614元]。原告支出的鉴定费4614元,由被告赔偿。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95557.4元,由被告某1财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9999元,尚需支付110001元(超医保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由被告某2财险某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799418.6元;由被告赔偿鉴定费4614元,其已垫付20000元,原告应从理赔款中退还被告1538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